挪用公款潜逃属于违法行为,是不道德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方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潜逃并不一定涉及到职权、职务以及利益的问题,因此不一定构成贪污罪。
然而,挪用公款潜逃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对公共利益和社会诚信的损害。公款是属于全社会的财产,当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挪用于个人用途,并以潜逃形式将资金转移到海外,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和财产损失的造成。这种行为对于国家财政建设和民生建设都会带来极大的影响,严重损害社会信任度和公信力。
从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方面而言,从事公共服务工作的人员应该更加自觉地履行职责,尽职尽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良好秩序,不得贪污、滥用职权或其他违法行为。对于挪用公款潜逃的行为,我们应该保持谴责态度,并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加强思想教育,打击各类腐败行为,促进整个社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