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偿房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城市建设提供了用地和资金。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拆迁安置偿房的问题也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就是,拆迁安置偿房可以作为担保吗?这个问题涉及到银行、借款人和房屋所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分配。
首先,拆迁安置偿房本身并不具备抵押物的资格,因为它不是产权房。银行在贷款时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担保,以确保借款人能够还款,一旦借款人逾期或拖欠还款,银行就有权依据合同权利追回其担保物。因此,如果只是拥有一份拆迁安置偿房协议,而没有拆迁安置的房屋,这份协议是不能作为担保的。此外,即便是拆迁安置的房屋,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作为抵押物,如拥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等。
其次,即使拥有拆迁安置的房屋,也需要获得房屋所有权才能作为抵押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贷款资金运用行为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要求抵押物所有权人与借款人签署抵押协议,协议中需明确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等信息,且在全国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拆迁安置的房屋如果没有获得所有权,也不能作为抵押物。
总之,拆迁安置偿房并不是具备抵押物资格的产权房,无法作为抵押物或担保,除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如果要通过拆迁安置偿房获得贷款,建议在签署协议前要求银行提供相关政策、法律的明确规定和风险提示,同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考虑是否选择该种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