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与挪用公款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二者的性质和罪责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所受到的惩罚也有差别。
首先,贪污罪指的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归为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行为人在具有公职身份的情况下,实施了以占为己的财物为手段、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的不法行为。贪污罪的罪责比较严重,一般情况下判刑都是数年以上,可以追究其全部所得的刑事责任。
其次,挪用公款罪是指负责管理、保管公款的公职人员挪用、私分、挥霍、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行为人滥用职权、未履行职责,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失。挪用公款罪的罪责也比较严重,但相对于贪污罪的罪责要轻,一般情况下判刑都是数年以下。
在实际司法处理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都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和损失。但是贪污与挪用公款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根本不是依据职权进行的,而后者则是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从严重程度来衡量,在挪用公款一方面有对行使权力不当的追究,所导致的损失不如贪污大的情况,相对的惩罚也会比较轻。而在贪污一方面,由于行为人建立在职权的基础上,其罪责应当超出挪用公款,因而其惩罚力度也更加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