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拆迁安置房指的是政府针对城市改造、城市化建设等需要而对一定范围内原有的居民住房进行拆除,并提供新的居住房屋,以保证居民的安置和居住需求。这种居住房屋一般由政府出资修建,是作为安置被拆迁居民的官方住房安置方式。
集体拆迁安置房一般是由政府购置房屋或自行修建房屋供拆迁居民居住,这些房屋是由国家、政府或公共利益所用的。因此,这些房屋通常不能作为商品房销售,而应该作为安置被拆迁居民的唯一住房。
集体拆迁安置房的用途是安置被拆迁人口,并非出售用途,因此不容许销售。如果对其进行销售,不仅会使到政府购置或修建的集体拆迁安置房不能真正地起到为被拆迁人员安置的功能,还会让政府的决策变得失去公信力,甚至损失政府权威。
总的而言,集体拆迁安置房是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生活和基本权益而设的,不应被私人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购买和销售。政府应该认真履行对于被拆迁居民的安置职责,切实做到为被拆迁居民解决安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