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经过本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涉及原告(即母亲)与被告(即父亲)的离婚纠纷,具体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结为夫妻,并生育了一名孩子。
二、因感情不和,双方在20xx年xx月xx日离婚。
三、原告要求取得子女抚养权。双方对于孩子父母抚养问题存在争议,本院依据《婚姻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原告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被告有探望权。
2、原告应当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
3、原告和被告应当按照实际收入分别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具体费用由两位当事人双方议定后,在严格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下,按月支付给原告。
4、本判决如有异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以上判决事项,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附:本判决书正本一份,送达原告、被告各一份。
此致
xx法院
此案审判人员: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