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忠挪用公款罪是指林国忠以职务之便,将公款挪用于私人用途,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构成了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财产时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案件中林国忠挪用公款数额的大小以及具体情节,判决结果会不同。如果林国忠挪用公款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林国忠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如数以千万元甚至更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加入,如向他人提供便利条件,涉及多人,导致了国家财产及社会经济损失等,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审判时,法院会结合林国忠的挪用公款情节,综合考虑案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严格量刑。对于此类涉嫌挪用公款罪行的犯罪分子,应坚决依法惩处,切实保护国有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