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为民办事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方面,尤其是对于一些有关部门或者领导干部来说,更是一种不守纪律、不遵守法律的表现。在刑事法律中,对挪用公款为民办事的定罪量刑主要分为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
贪污罪是指以职务上的权力、地位和机会为名,使国家、集体、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遭受损失,其罪行的主观方面存在目的明确的故意行为。在挪用公款为民办事的情况下,公众的财产流失、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因此,如果挪用公款金额较大,且行为人经常从事此类行为,可以定贪污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在行使公务中,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可以罚款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则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挪用公款为民办事的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性和优势地位,挪用公款搞好关系、聚集人气,严重扰乱了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如果挪用公款行为主要涉及滥用职权,可以定滥用职权罪。
无论是贪污罪还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为民办事都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需要依法严厉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