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承办国家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中,以其职权或者职务利用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索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处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物业经理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如果其是以经营性质挪用物业公司公款,则应当以贪污罪定罪论罚。
物业经理挪用公款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多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会导致物业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甚至可能会引发不良影响进而影响房产价值,损害业主利益。另一方面,挪用公款行为严重违反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因此,对于物业经理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当根据其挪用的金额数额大小进行处罚。如果金额较小,且挪用可退回,则可采取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等方式。如果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缴其挪用的财物。此外,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公司财务监管机制,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