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是拆迁补偿中的一种关键性文书,包含了拆迁补偿的具体安排,其中也可能包括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类型等信息。然而,拆迁安置协议并不是权属证明的唯一途径。
首先,权属证明必须基于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不动产权证是权属证明的基本形式。只有通过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才能够被认定为权属证明。
其次,拆迁安置协议并不包含土地、房产、不动产等的具体信息,其主要作用是规定拆迁补偿的具体安排,而这些安排也可能是临时性的。因此,拆迁安置协议并不具备权属证明的基本要素。
还有,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许多人往往将拆迁安置协议作为过去房屋的权属证明。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在不动产登记局备案之前,拆迁安置协议并没有被权威机构确认和公证,不能单纯以此作为权属证明。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协议不能被作为权属证明。如果购房者需要证明自己购买的房产的权属,应当到不动产登记局办理相关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