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将其职权范围或所管有的单位或个人财产挪为己有或供他人使用,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我国,挪用公款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职务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定。
首先,挪用公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40条规定,公务员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挪用公款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第45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职权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职责、违反法律、规章和制度的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其次,挪用公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侵吞、挪用、私分、截留、挥霍、浪费、滥用公款或者有其他贪污行为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此外,挪用公款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 反腐败法第3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期间违法侵占、代为保管、挪用或者侵犯财物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责任的,责令退赔、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总之,挪用公款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财产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严肃的违法处罚,同时也需要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和监督进行加强,避免挪用公款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