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离婚协议的签订与现在有许多不同之处。当时,离婚法还没有像今天这样普及,人们对于离婚和离婚协议的认知和理解程度也相对较低。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过程也比现在复杂和繁琐。
首先,离婚当事人需要经过一定的调解程序。相对于现在,调解程序在1970年代相对官方与正规,需要缴纳一定的调解费用,由法院代为调解。调解过程中,离婚双方需要接受调解员的提醒和建议,并在调解员的指导下,进行协商和磋商。
其次,在协商过程中,离婚双方需要讨论解决房产、财产、抚养费等一系列问题,并需要在协商期间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婚姻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涉及到的财产和财产来源等证明文件。
最后,在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离婚手续。在律师的帮助下,协议将会被写成正式的文书,并在法庭上加盖双方签字和律师签字的印章。在签订协议时,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必须咨询律师,并确保理解协议的所有方面和后果。
总之,在1970年代,离婚协议的签订程序相对较复杂,并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与现在相比,离婚双方对于离婚的理解、对离婚制度的认知以及离婚协议的签订方式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