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离婚时达成的书面协议,其内容包括离婚的事项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离婚协议本身并不能具体表明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离婚的前提。
所谓“出轨”,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在婚姻外与他(她)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婚姻的严重违反,并可成为离婚原因之一。
如果离婚协议中确实涉及了“出轨”这一离婚原因的约定,那么离婚协议本身就是肯定了当事人有出轨的情况,也就意味着其中的一方曾经有过婚姻外的性关系。结婚时许下的忠诚、守信和信誉等基本的婚姻责任如果被违反,则可以作为婚姻中的问题来处理。
然而,如果离婚协议并没有提及“出轨”这一原因,就不能轻易地认定其中的一方有过出轨行为。此外,就算出轨行为确实存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出轨也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而是只是在造成婚姻裂痕或妨碍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离婚原因之一。
总之,离婚协议中是否提及“出轨”这一婚姻破裂的原因,并不能彻底地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过婚外性行为。只有当离婚原因经过法院的审查,并被认定为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视为离婚的正当性。因此,不应该单从离婚协议判断出轨行为是否存在,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