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达成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因为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其他相关的离婚事宜,所以在离婚协议书起草和签署之后,一般需要进行公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但是,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公证,离婚协议书是否就没有效力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国,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并非完全依赖于是否进行了公证。离婚协议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即使没有进行公证,也同样有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且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如果协议中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自愿协商达成,那么离婚协议书就是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那么协议书就无法起到效力,需要重新协商达成。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否公证并不能决定其有效性,其重要性并不在于是否公证,而在于协议书合不合法合理,具不具有充分的自愿和协商的证据。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当在合法、合理、自愿协商等前提下进行离婚协议的起草和签署,以确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