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职务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公共财产或者其他公共资金的资金挪为个人或者其他非公共用途的行为,属于涉案面广、危害性大的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1 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法定罪名为“挪用公款”,主犯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刑法还规定了情节特别恶劣的状况下加重处罚的条款,如伪造、变造发票、凭证、账簿等重大举证,或者实施了诈骗、受贿、贪污等犯罪活动的,将被判处严厉的刑罚,甚至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获得刑事惩罚,挪用公款罪犯还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进一步追缴违法所得:除刑事处罚之外,犯罪所得还可能被追缴,并支付罚金。
2. 受到行政处分:作为监管机构对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还包括降职、撤职、开除等处罚。
3. 受到社会舆论谴责:涉及挪用公款的事实如果被曝光,就意味着其个人及亲友的信誉都受到了影响。
总体来说,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别有用心的个人将挪用公款不利于社会和国家的正常运转和公共信任,还很可能滋生一些其他的腐败现象。因此,提高企事业单位公共财产保管、使用、管理水平,严格落实职权、职责与负责的法定原则,加强违法违规人员的失信惩戒,以及营造清廉、公正、公平的治理环境,对于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及其相关的犯罪行为都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