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贪污诈骗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它们在具体的罪名和行为要素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首先,挪用公款是指处于公务员职务或者其他特定职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公款占为己有或者将公款用于不正当用途的行为,属于违法侵占行为,具有侵权性质。而贪污则是指在行使公务、经营项目或管理财产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位便利,从涉及到的公共事务中、某一单项业务中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劳动所得的行为,属于第三者侵权性质。
其次,挪用公款行为和贪污诈骗行为具有不同的罪名和处理方式。挪用公款属于侵占罪,而贪污则属于贪污罪,两者在法律应用中的定性和量刑处理上存在一定差异。在设定上,挪用公款的法律条文与相关罪名的确定比贪污要简单明了,就是简单的查明挪用金额的大小,再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判定。而贪污的定罪则需要证明贪污人员明知,在本职工作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取、索贿或敲诈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财富,属于职务犯罪的重要类型之一。
最后,贪污行为和挪用公款行为的证明标准也略有不同。贪污行为的证明需要考虑到依法行使职务的情况,贪污人员必须被证实有权利行使办理该项事务的职权,而挪用公款则不需要。挪用公款只需证明存在占用或使用公共资产为个人或第三者谋取利益的事实即可。
综上可知,挪用公款和贪污诈骗虽有相似点,但在行为要素、罪名和处理方式等方面却有显著的区别。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该针对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条款,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审慎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