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恪守法律、遵守纪律,勤勉履职,廉洁奉公,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是其全职工作,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况外,不得兼职、兼挂职。
从法律及职业道德角度上看,公务员应当抛弃所有私人利益,全身心投入到履行公务上去。持有农村宅基地本质上也属于私产,与公务员职业道德相悖。
同时,公务员职业上的特殊性质,需要其具备高度的公信力和道德标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以德为先的行业职业道德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履行公务,服务社会和人民,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
当然,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公务员的父母或亲属,且经过了法律程序的合法转让,那么公务员本人持有该宅基地的情况可能是合法的。
总之,作为公务员,必须始终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与此不符的任何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持有农村宅基地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