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保险一般都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具体到是否所有的保险都在离婚协议之内,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保险,比如夫妻共同购买的车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这些保险一般都需要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分配。具体的分配方式可以是保险金按照投保人姓名分别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一方支付对应的保险费用后将该保险修改为自己的单独保险。
其次,对于个人购买的保险,如人寿保险、意外保险等,这些保险在离婚协议中的处理方式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这些保险是在婚姻期间购买且是共同的家庭资产,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拥有的保险一样进行分配。如果这些保险是仅由一方购买,则可以协商由一方继续持有,或将保险转让给对方。
此外,如果有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这些保险在离婚协议中的处理方式也需要进行协商。一方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这些保险,或由对方赔偿该保险的价值。
综上所述,保险虽然是离婚协议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夫妻共同拥有的保险种类、个人购买的保险类型等因素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