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或者社会集体的资金、证券等财物,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 271 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刑期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如果涉及特别严重的情节,判处的刑期可以增加至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对于挪用的公款数额的大小是判决的主要标准。一般情况下挪用的金额从 1000 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越高的金额意味着判决越严重的刑罚。
在审判挪用公款罪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证实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被告人是否挪用了公款或财物,第二是这些财物的性质和来源是否属于公共财产。如果这些问题得到判定,那么就可以证实罪名成立。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行政单位违法行为,具有很高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财产,而且会额外地导致其他严重后果,如造成政府不动产负担、使公共预算资金受损、损害国家财富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挪用公款罪行为的打击,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