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为拆迁房屋征用的居民提供的替代住房,是免费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居民使用的。因此,闽侯拆迁安置房本质上是公有产权房,无法被个人出售,也不能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交易和抵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权利的相关在法律上是不可分割的,闽侯拆迁安置房属于国有土地划拨、政府出资建设的公有产权房,属于政府性资产,且不允许出现私人交易,个人持有不享有抵押权。
此外,闽侯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也不能被抵押,因为只有物权的所有权才可以获得抵押权,使用权只能作为物权的附属权或者他人的物权获得抵押权。
因此,闽侯拆迁安置房是不能进行抵押的,居民不能以拆迁安置房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在购房贷款时不能用拆迁安置房作抵押物。
总之,由于闽侯拆迁安置房的特殊性质,无法被个人交易,也不能用于抵押借款,属于政府使用的公共资源,具有保障符合条件居民的住房权利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