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作为离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障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许多人认为应当在其上安指纹或进行公证。但是,其是否有必要安指纹来证明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法院审查核准,发给离婚证书。”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书是离婚所必须的书面协议,而其要取得法律效力,则需要通过法院审查和核准。因此,在这个维度上,安指纹并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地位。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安指纹或公证离婚协议书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首先可以提高离婚协议书的证明力,防止协议书被篡改或伪造。其次,也可以避免离婚后的后患,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书中的内容,还可以依据公证或指纹信息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安指纹或公证离婚协议书并不是法定要求,而是自愿的行为。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离婚协议书的需要来决定是否需要安指纹,如两人感情良好,所离婚协议内容一致,亦无必要对协议书安指纹和公证。如果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存在质疑,则可以双方共同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而不需要单独安指纹来证明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没有必要安指纹,其主要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双方感情良好,协议内容一致,则不必强求安指纹,如果对协议书存在质疑,则可以通过公证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