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需要对原有住宅、土地或者建筑进行拆迁并取得相应的赔偿后,由政府或者是相关的开发商,再将专门用于安置拆迁户的住房或住宅,统一建设而成。由于拆迁安置房作为公共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因此在离婚分财产时,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否能够被离婚双方平分,是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通则和婚姻家庭法等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拆迁安置房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通常来说,如果此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拥有了拆迁安置房,那么其就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有权分得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并按照其实际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但如果在离婚前尚未分得拆迁安置房,而是由其中一方在离婚之后享有了拆迁安置房的分红,那么其可能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则只能按照婚姻关系中所存在的其他财产,进行分割。
总之,拆迁安置房的归属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对于离婚双方来说,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公平分配财产,则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