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予一般指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后由一方出让给对方的行为。对于这种赠予,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是一份由离婚双方自愿签署的合同,其内容是根据双方的自愿及合法权益达成的协议。双方一旦签署了离婚协议,就代表着他们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并接受了其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要撤销赠予,那么就需要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重新签署协议,否则无法生效。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赠予具有明确的财产性质。在离婚协议中所赠予的财产,已经转移了所有权,处于接受方的财产范畴之中,如果赠予方想要撤销这笔财产,就需要涉及到财产的转移,处理等流程,会涉及到各种法律程序,非常麻烦。
再次,离婚协议中的赠予是基于婚姻期间共同生活的情况而提出的。经过一段婚姻生活后,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即使不属于所有权,也有互相协调处理的义务。通过赠予来得到协调,对于原本属于对方所有的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达到离婚协议的平衡。如果一方当事人取消了赠予,不仅会破坏协议平衡,有可能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生活和财产受到情况的影响。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赠予一般不能随意撤销。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受到欺骗或误解,或者也有可能面临赠予后丧失生活必需品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协议,但是需要合法依据,协商后达成一致,不能私自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撤销赠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