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规定下,拆迁时农村宅基地是可以要求回收的,因为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保障措施之一,是他们的合法财产。 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居民的户口必须落在拆迁区域内。如果他们的户口已经迁到城市或其他地方,那么他们不能请求拆迁补偿中包括返还宅基地。
2. 宅基地使用期限已到或者将要到期。如果宅基地使用期限尚未到期,则不能要求回收。在使用期限内的宅基地,只有在房屋被拆除或者被征收时才能取回。
3. 宅基地上没有建房或者房屋不是自建。如果宅基地上已建房,且建筑物符合国家与当地政府规定的房屋建设标准,那么宅基地就不能被征回。此外,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为自建,如果是通过购买、交换、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房屋,则不能要求回收。
总之,如果农村居民具备以上条件,他们就有权要求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重新规定宅基地,或者向征收人要求对他们拆迁所造成的财产和生活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