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离婚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真实意愿,那么它是有效的;但如果协议书中有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或双方存在误解、欺诈等情况,协议书将失效。
一、离婚协议书存在的意义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离婚中,若没有能够达成协议,法院将会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需要进行诉讼。离婚协议书不仅可以避免诉讼的繁琐,更可以减少离婚的伤害和冲突,达到“和谐离婚”的目的。
离婚协议书通常包括夫妻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赡养和抚养费的支付等方面的内容。双方在商议协议书内容时,应注重平等协商,真诚达成一致,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的利益。
二、离婚协议书失效的情况
1. 违法内容: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如果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如以身份、财产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应不属于自己的利益等,该协议书将会失效。
2.违反公序良俗: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遵守公序良俗,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协议中规定“放弃子女抚养权”等违反基本的亲权制度和公序良俗的内容,该协议书将会失效。
3. 诡计、误解或欺诈:协议书的签订应是自愿、真实、平等的,如果其中一方存在欺诈、误解或诡计等行为,协议书将会失效。
4. 违背法律程序: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能代替离婚诉讼的法律程序,如果协议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程序,如离婚协议书未经法院确认而单方面对外公布,该协议书将会失效。
总之,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一种方式,作为一份书面协议,其效力取决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内容的合法性和符合公序良俗。当然,如果协议书被法院认定失效,离婚诉讼仍然需要走正式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