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当事人协商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文件,其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嫁妆的约定是否需要盖章,我们需要分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分为两种——“男女平等共同拥有制”和“夫妻共同财产制”。比较常见的是“男女平等共同拥有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得的任何收入和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给予妻子一定的财产补偿,即所称的“嫁妆”。
如果离婚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协商意见,并经各自签字确认,则不需要再盖章。同时,离婚协议书是一项法律文件,其确认和执行需要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此,对于嫁妆的协商,双方应当在确保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签署离婚协议书。如果其中的约定涉及到财产分配等被法律认为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则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总之,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经过认真协商,确立协同意见。如果嫁妆的金额较大或者资金来源复杂,则建议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以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及双方利益。同时,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应当及时保存好相关文件,以便之后查阅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