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离婚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协议中规定离婚方不得进行探视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离婚双方存在较大的矛盾,难以达成互不干扰的协议时。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提出了不准对方探视的要求,对方在妥协或无力争取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只能签订这样的离婚协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准探视并非是法律上规定的,只是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约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的子女与父母有探望的权利,而离婚协议上的约定并不能剥夺子女和父母这一基本权利。
其次,是否禁止探视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离婚双方关系很恶劣,无法达成共识,那么禁止探视可能会成为一种权宜之计。但是,如果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那么紧张,或者是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要求对方签订协议,这样的离婚协议很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需要尊重。即使双方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并没有改变,禁止探视只会伤害双方之间的亲情。因此,在离婚协议上不准探视应该尽量避免,双方应该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保障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