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协商或者依法判决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夫妻双方在协商抚养问题时,应当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重,保障子女的权益。如果夫妻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在抚养权的判决过程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和发展情况,父母的经济条件和家庭环境等。因此,如果女方没有申请抚养女儿,女儿的父亲可以申请抚养权并要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中国,没有规定女人必须要抚养女儿的问题,而是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权益为主要目的,因为在父亲能够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权益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判决孩子居住在父亲的户口下,由父亲承担抚养义务。同时,女人可以选择支付抚养费给对方,确保对方对孩子负责。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女人不申请抚养女儿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社会和家庭的压力和谴责,尤其是因为文化传统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女性在华人社会中通常被认为是抚养孩子、照顾家庭的责任人。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女人必须要抚养女儿的问题,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该更加尊重个人选择,不对个人选择进行过度干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权益,确保父母双方都能够为孩子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