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官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以侵占、盗窃、诈骗等手段,并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所犯的刑事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严重威胁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违反财经法律和纪律,尤其会导致政治生态的混乱和社会信任的软化。因此,挪用公款罪的判罚金应该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处罚。
判罚金的数额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和被侵害利益大小综合考虑。在处理挪用公款案件时,一般涉及到巨额金额,且损失公款的程度也十分严重。对此,判罚金的幅度应该加大,以起到威慑作用。
同时,为了保护社会各界对国家部门的信任与支持,应该明确规定被判罚金的公款必须返还国库,避免承担罚款成为个人经济负担的通道,更不能在财政和金融领域内拓增风险进而影响国家发展。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判罚金在挪用公款罪的处罚中只是一个补偿手段,它不应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要惩罚方式。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侵害,主要的惩戒方式应该是追究法律责任,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