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了公共财产利益,严重损害了社会正常运转秩序。在此情况下,退款是必须的,可以减轻行为人的处罚。
对于挪用公款,应当先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如果暴露和受到惩罚的较早,涉案金额较小,并且主动认罪悔过,能够积极退赔部分挪用资金,可被视为自首、主动积极赔偿,从而可以对行人的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一审前退还挪用的公款,应在确保涉案金额及利息得到全额赔偿的前提下,尽可能退还多的钱。具体退还多少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是,退款数额必须足够多,以显示行为人的良心和事后行为的诚信。
没有一个准确的数额是可以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因为对于每个案例都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估。不过,退还的数额不应当低于涉案金额的30%,这个数额是以一般情况为衡量标准的。如果退还的数额达到40%甚至50%的话,这将会更显得行为人的悔过态度非常诚恳,并且容易给法院提供吸引罪犯好的印象,降低了主观罪过所造成的损害,因此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罚。
总之,退还挪用的公款是干预处罚结果的一个因素,但即使全额退款也不能自动减轻行为人的处罚,也不能摆脱法律责任,只有认真反省和悔过,遵纪守法,出现新的劳动成果,才有可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