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补上后仍然属于贪污行为,因为贪污并不仅仅是占用公款,更是一种违法行为的表现。贪污的定义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自己或他人的非法收益,以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在贪污行为中,不仅包括占用公款,还包括其他违法行为,如受贿、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等。
虽然挪用公款补上后可能会没有造成直接损失,但挪用公款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是一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即使事后有意愿,有能力把挪用的公款还给国家,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带来的违法性质。更何况,挪用公款本身就会造成损失,因为即使还上公款,国家也会因此而少一笔可支配的经费,无法让这笔资金用于更有价值、更正当的目的。
应该说,挪用公款补上并不等于想挪就挪的结果,因为既然选择了挪用公款,就已经涉嫌违法。无论是否成功移花接木,其本质上也不会有任何区别。因此,必须将挪用公款作为贪污的一个分类来看待,必须加强对于这种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只有严格依法惩治,才能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