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处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文,主要包括以下三条:
1. 第二百六十四条:“挪用公款、物品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的公款、物品或者上交的税款、社会保险费、教育经费等,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第一百七十一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国家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第一百七十三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获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条款,挪用公款属于一种严重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经济利益和财产安全。对挪用公款的人员,应该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具体的处罚力度,应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挪用的金额大小、是否有恶意、是否虚报冒领等情况而定。不过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以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