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现年XX岁,住在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我与被告XXXX之间生育有一儿子,现名字为X,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现年X岁。
自我与被告共同生育儿子之后,由于家庭不和睦,双方均提出离婚申请并最终离婚。双方曾经协议由我担任儿子的抚养人,并同被告达成了口头约定,将儿子交由我抚养及承担儿子的生活费用,被告则负责为儿子提供必要的教育经费。但是,近来被告不仅没有兑现之前的承诺,反而在儿子成长中的教育和生活方面缺乏关注和关爱,严重影响了儿子的身心健康。
为了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保证其身心健康成长,现我要求该法院作出如下裁决:
一、判决儿子的法定抚养人为我,由我担任儿子的监护人,行使儿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儿子的生活、教育、医疗、出行等权利。
二、被告应当依照我司法院确认的抚养协议,向我支付X的抚养费用,标准为XX元/月,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开始支付至X满年龄为止。
三、被告应当行使《儿童权益保护法》荣誉义务,尽到父母抚养义务,关注、关爱儿子的身心健康,教育和培养儿子的成长。
附: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
特此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谢谢!
原告: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