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并不是普通的商品,它是由政府出资兴建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此,它没有发票。如果有发票,那就不符合财政性科目支出的规定。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是政府的一项利民工程,主要是为了保障市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普通商品交易不同,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发起的,由政府出资兴建,而消费者则是被征收拆迁户,他们并没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实际支出,只是得到政府的补偿。因此,拆迁安置房本质上不具备商品交易的要素,而没有发票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财务上,政府对于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与使用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政府部门会对资金进行计划、安排、监控和使用,所有的资金都要经过预算、审批等程序。一旦资金到位,相关部门就会组织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包括设计、建造、装修、验收等过程。因此,所有的支出都应该在财务账目中有清晰的记录,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资金是可以查询的,只是没有发票。
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买卖,由于没有发票,即使有房屋产权证书,也无法从法律上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双方要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和签订相关的买卖合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拆迁安置房的管理也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管,以确保拆迁户能够合法地得到新房,并且实际使用过程中也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以解决一些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总之,拆迁安置房没有发票是合理的,这并不影响政府对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管,也不影响拆迁户在实际使用时的合法权益。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需要通过专业的渠道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