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给协议属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这是因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建设单位在拆迁房屋之前,必须与被拆迁家庭进行充分的协商,依法签订协议,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否则就视为违法拆迁。
协议签订是拆迁的核心环节,建设单位应在拆迁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方式,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充分的协商和签订协议,就等于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拆迁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被拆迁人在协议中所获得的补偿应当是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损失情况和被拆迁人的实际需要所确定的,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如果建设单位没有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也没有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就会导致拆迁的违法性,同时也违反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依法受到要求重新协商、赔偿和处理的处罚和追究。总之,拆迁不给协议是违法行为,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