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改造、建设过程中,因为拆除搬迁而失去住房的被征收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得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向被征收人收取收益金,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拆迁安置房不是一种商品,而是政府的一项公共服务。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不应该为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支付自己的收益。因为用于购房的钱实际上已包括在政府的拆迁补偿中。而这些拆迁补偿所包含的各种费用,往往比房屋的实际价值高出很多。所以为了避免政府提供的住房质量过低导致的住房品质下降,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加钱换房或者购买更适合自己的房子。
其次,拆迁收益金的存在往往会导致政府和房产开发商之间的利益驱动,降低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质量。而很多地方明示或暗示要求可以从拆迁安置中获得利益,甚至某些地方的拆迁,利益金已经是一种潜规则了。这样一来,本来应该给被征收人提供一种福利的拆迁安置房,就成了房产开发商的资本运作工具,进一步增加了被征收人的难度。
最后,应该以保障公民住房权利为基本出发点。要确保拆迁安置房能够真正惠及有需求的居民,政府应该主动提高拆迁补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征收协议也要详细规定安置标准,并监督施工阶段合规。同时,进一步提升拆迁方案设计水平,根据民意开展社会评估,包括咨询、听证、问卷式调查等,动员社会各方为拆迁和安置提供更公正和真正适应的解决方案。在这方面,加大政策倾斜、规范操作等方式,进一步夯实拆迁安置房保障政策,以保障公民住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