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职务人员利用其管理的公共资金、公共财产、公共物品等进行个人占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利益,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挪用公款行为中,如果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将被判处刑事处罚,严重者甚至处以死刑。根据一些相关案例:比如,上海市中心街道康桥路的原副主任王桂香,因为挪用公款1.2亿元人民币,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吉林通化市公安局某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挪用公款10万元,其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哈尔滨市某小学校长挂账挪用公款超过70万元,而该小学校长就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挪用公款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一旦被定罪,不仅将承受法律的严厉惩罚,还将成为人生中永远的污点。因此,从个人和社会利益和角度而言,各位职务人员务必要崇尚廉洁、远离贪腐,做一个廉洁有为的公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