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实行的拆迁安置房年限是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法》及《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
首先,对于市级公共利益项目征收的房屋,拆迁安置房的年限应为满5年,如有特殊政策规定的除外。在这5年里,业主需要持有拆迁安置房产权证书,并居住在该房产中,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其次,对于补偿性安置房,按照城市地价计算,还相应面积(约为拆迁前房屋面积的50%)的商品房,业主可获得物业权证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住宅。此类房屋年限为满10年,对拆迁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和资金保值影响不大。
最后,对于公共租赁房和低保房,其年限将在规定的基础上具体实行政策调整,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若业主在该年限内要逾期出售拆迁安置房,需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将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法》进行计算。
总之,南京市拆迁安置房年限是根据政策规定实行的,业主需在规定的年限内持有拆迁安置房产权证书并居住在该房屋中,才能享受到该政策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