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村宅基地有以下规定:
1.墓地、遗址、文物保护区、森林、水源保护区、公路、铁路、河道、管道、电线电缆等需要保护的区域,以及其他要求禁止使用的地区,不得设宅基地。
2.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面积,一般不超过30亩,且不得分割转让。
3.每户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30年,期满可依法延期,延期期限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4.申请宅基地必须具有农村户籍或与农村户籍有直系血缘关系,且家庭需有适当的农业生产或生活补助收入。
5.按照均田制度,宅基地应当均等分配或采用抽签等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个人或单位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取得宅基地。
6.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侵占、转化为其他用途。
7.宅基地的管理应当符合当地政府有关土地用途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收回宅基地。
总之,国家农村宅基地是为解决农村居民住房问题而划设的土地,其使用、管理及实施全面的土地制度改革都需要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才能够发挥其惠及农民、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