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家庭用于自身居住、生产经营的土地,具有重要的农村土地承载能力。针对宅基地的管理问题,201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的管理制度,强化了执法监管的力度。其中,宅基地的执法权是本条例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执法权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管理机构来行使。具体而言,县级农村土地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对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属乡镇农村土地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
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此外,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农村宅基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办法,确保宅基地的规范管理及有效利用。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的执法权移交主要涉及乡镇农村土地管理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乡镇农村土地管理机构应当主动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宅基地的保护力度,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宅基地管理机构,提升行政机构的职能和执法效果,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力度。
总之,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执法权移交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同时也需要农村居民的自觉配合和依法合规使用。只有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