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安置户口是指在城市改造、房屋征收等活动中,因为需要拆除现有的住房而被安排到新的安置区域中居住的人员的户口迁移。对于被拆迁安置户口如何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居住证明:被拆迁安置户需要先取得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居住证明。居住证明是证明被拆迁安置户拟定居地的一个重要证件,也是正式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户口迁移申请:被拆迁安置户持有居住证明后,需要向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在办理户口迁移的时候需要准备好以下证件:
1、居住证明
2、身份证
3、原户籍地派出所迁出证明
4、现居住地派出所迁入证明
5、原户口本
6、结婚证、离婚证等其他证件(如有)
三、户口迁移审批:在提交户口迁移申请后,公安机关会进行审核核实,如果申请人的资料符合规定,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就可以正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户口转移证明:户口转移证明是在户口迁移后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一种证明。户口转移证明是被拆迁安置户口必须获得的一种证明,它不仅证明了户口已经成功迁移,也是后续生活中申请其他证件、办理各种事项时所必需的证明之一。
总之,被拆迁安置户口办理程序需要遵循指定流程和标准,只有完整准确地准备和提交申请材料,顺利通过审批审核,才能成功办理迁移户口,获得户口转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