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侵害财产罪中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管理和使用公共财物中,将公款纳入个人或非法用途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构成挪用公款罪。下面是挪用公款罪的特征:
1.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是针对公职人员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公职人员在处理公款时,应该明确知道所处理的财物是公共财物,但是挪用公款罪犯却采取故意行为,将公共财物侵占至个人或非法用途中。
2.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潜在或实际破坏了国家财产的完整性和保全。这就要求判定挪用公款罪是否成立时要考虑被侵害财物的价值,在有一定鉴别力及价值的情况下方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3.作案手段。通常挪用公款罪的主要手段是侵犯钱财。挪用公款罪犯为了自己的私利,将公款挪移至个人或非法用途中,违背职业准则和公权力行驶的目的与规范,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也是犯罪的,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基本价值观念,对社会的不公平、不稳定及不安全的情况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4.量刑标准。挪用公款罪在量刑上通常根据被侵犯财物的多少、侵犯财物的性质和目的、犯罪的时间、犯罪的方式等因素来判定。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罪的刑罚不会低于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车中较为轻的是轻微挪用公款罪,而最严重的是特别重大的挪用公款罪。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破坏公共财产,主要手段是侵犯钱财,量刑标准通常会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对于这样的罪行,我们应该严加打击,保护社会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