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将本应用于公共事业、公共服务或公共管理的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挪作私用或者用于其他目的的行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敲定挪用公款者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该考虑追回挪用的公款,以维护公共利益,恢复公众信任,追回挪用公款的方式可分为两种:民事追回和行政追回。
民事追回,即受害单位或个人将事实明确、罪证确凿的挪用公款行为告上法庭,要求挪用公款的归还或者损失的赔偿。此外还可以通过对挪用者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进行追回。
行政追回,是指财政部门或领导干部在惩处违法挪用公款的同时,对挪用的公款进行追缴和归还。一般行政追回采取的是给予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关部门可以将罚金直接纳入国库,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追回公款。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民事追回还是行政追回,追回公款的难度都很大。一方面,挪用者通常会通过将公款转移至他人名下、转移海外银行账户、在境外存款等方式来逃避追回;另一方面,追缴的过程也需要时间、金钱、人力等资源的投入。
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社会应该加强监管,保障公共资金的安全,同时对于挪用公款的惩罚力度也应该不断加强,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正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