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离婚对于保修协议的失效并没有特别明确的时间规定。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离婚对于保修协议的失效主要取决于保修协议的内容和双方离婚后的具体情况。
首先,保修协议是由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的一项内容,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财产赡养等。因此,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保修期限时,应该明确标注期限,并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详细说明。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履行期限、保修期等内容。因此,在保修期限内,如果出现了协议中约定的质量问题,双方应该按照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协商,解决问题。
最后,虽然离婚协议中的保修协议是由离婚双方私下协商的,但是如果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另一方的生活,协议中约定的保修期限过短或没有明确期限,法院也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保修协议失效的时间并不是固定的,主要取决于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离婚后双方的实际情况。因此,离婚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前,应该认真考虑协议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并在协议书中进行详细约定,以免后续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