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初期,当时中国正在经历着新中国成立后的新农村建设,为了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于1950年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其中第五条规定:“农民有建房自住和生产场所的权利。”这一规定为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62年,中国政府发布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纲要》,提出了“领土全部归农民所有,以家庭、家族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的政策。在这个政策下,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建立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农民拥有了自己的住房和土地,可以自主决定种植作物和经营家庭农场。
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开始快速发展,为满足城市化进程的需要,中国政府开始推行城市化和工业化政策。同时,由于人口增加和城市化,农民迫切需要更多的土地和住房。为此,政府又在1986年颁布了《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从此开始全面推广农村宅基地制度,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农民可以以自己的土地作为宅基地来建设房屋和经营家庭农场。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但政府机构仍维持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和住房权益,在发展中国家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农村宅基地制度与中国的乡村振兴战略密不可分,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