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约定,是解决夫妻财产分割、抚养子女、财产债务等离婚问题的主要方式。在离婚协议达成后,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补充声明便应运而生,它是对离婚协议的补充和修改。
离婚协议补充声明的有效性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合同法,二是民法总则。
首先,离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其补充声明应受到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合同条款。因此,在制定离婚协议补充声明时,各方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各自的意愿进行约定。只有在各方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形成有效的合同。
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也应受到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但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履行通知、协商等义务。”因此,在制定离婚协议补充声明时,各方应当遵循这一规定,相互协商并达成一致,方可补充或修改离婚协议的内容。
总之,离婚协议补充声明的有效性是由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共同约束的。只有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了一致意见,补充声明才能生效。同时,离婚协议补充声明也应该经过公证,以便更好地保障各方权益和义务的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