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财产罪的法律界限,无论是否追诉期过去,挪用公款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挪用公款是指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将公款转移、挪用到个人账户或其他非法用途上,这种行为不管是属于管理人员还是其他工作人员,都会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如果挪用公款追诉期过去,被害人或者职权部门不能再起诉或者告发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自己有内疚心理,想要回归清白,那么可以主动向被害人和国家赔偿挪用的所有财产,并自愿透露自己的犯罪事实。
想要回归清白必须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主动归还所有挪用的公款,这并不代表可以免于承担责任。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自动投案、坦白从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一定的减轻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动投案,坦白自己的罪行,主动归还挪用的公款,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为其减轻刑罚。但是,要想减轻或免除刑罚,嫌疑人必须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法院自首,并作出真诚的悔过和赔偿,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是违法的行为,无论追诉期过去,犯罪嫌疑人都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想要回归清白,必须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法院自首,并作出真诚的悔过和赔偿,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回归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