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居民在享有使用权的同时无权出售,因此拆迁安置房出售需要缴税的问题本质上是不存在的。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情况会导致拆迁安置房的“非法出售”,例如有些购房人为了从中谋取暴利,定居了无数“穿山甲”,有的开发商私自出售拆迁安置房等。这些情况算不上是拆迁安置房的真正出售,只能视为规律的破坏,做出售房产的人会涉及到各种税收问题。
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其法定的自住房,拥有权益时长达到了满 2 年,那出售时是可以享受到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也就是说对于已经交纳了房产税的房产,出售时并不需要再次缴纳房产税。但房子出现转让行为属于财产交易性质,因此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如果短期买卖过多或者购买房产和售卖房产所赚金额巨大,根据税务政策,需要缴纳相关税费。由此看来,出售拆迁安置房需要缴税的情况基本上属于特殊情况,这类情况发生的原因往往与房产市场的不规范运作有很大关系。建议有购房需求的居民要注意选购正规的开发商和房产中介进行购房交易,以避免因涉及到各种税收问题而产生财务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