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是不能作为遗嘱的。遗嘱是由遗嘱人在其生前自愿制定的,对其在去世后财产的分配和处理做出明确约定的法律文书。而拆迁补偿协议则是由拆迁补偿方和被拆迁方在合法程序下达成的协议,约定了拆迁方对被拆迁方因拆迁产生的补偿费用以及其他事项等的文书,其性质和适用范围与遗嘱完全不同。
同时,拆迁补偿协议也有其应用的特定范围,只适用于补偿事宜本身,并不能用来涉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的转移或约定。严格来说,遗嘱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法律文书,它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格式和程序来进行制定、证明和执行。而且,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地约束继承人的行为。拆迁补偿协议则是一个简单的约定协议,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与遗嘱的法律效力相比,其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
总之,拆迁补偿协议并不能作为遗嘱使用,因为二者的性质和功能、甚至结构都不相同。遗嘱需符合法定的规定要求,由法律实体负责保存和执行;但拆迁补偿协议只是一个简单的约定协议,只有在拆迁和补偿事宜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为了保障遗嘱对财产的分配和处理能够被有效地保证,遗嘱制定者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遗嘱文书,以确保自己的遗愿得以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