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挪用公款财物是指以集体单位为主体的一种违法行为,一般是指集体组织中的一些人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之便,将公款或公物用于他人利益、自己私益或者承揽工程、购买物品等其他违法行为中,从而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
针对此类行为,如何认定是否属于集体挪用公款财物呢?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 行为主体:该行为是否由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领导人员、职员等人员实施的,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侵犯了国家财产利益。
2. 行为性质:所使用的公款或公物是否出自国家财政、经费或是通过工程建设、物业维修等渠道所获得的。是否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转移或虚增开支;是否利用公款或公物牟取个人利益等。
3. 数额程度:能否根据资产损失的情况判断是否有违规行为发生, 具体地还需要考虑实际使用的资金或者财物的数额程度与价值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集体挪用公款财物的行为,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惩罚,一方面防范道德和法制的沦陷,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