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通常是由政府或者开发商提供的,其建设和分配都与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不同,所以很多人会疑惑它是否有产权。
实际上,拆迁安置房虽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但也有一种不完全的产权,即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一种可以使用物品的权利,而这种使用权在民法中是被认可并受到保护的。
因此,居住在拆迁安置房的居民可以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的使用、改造、出租等行为也都有着一定的自主权,但这种权利不包括对房屋的转卖、抵押等操作。
此外,拆迁安置房在国家层面上是保障住房权利的一种公共设施,政府或开发商通常在房屋分配时会签订相关协议,规定了居民使用的期限和义务,居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并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同时也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总之,拆迁安置房虽然没有真正产权,但对于居民的住房权利有很大的保障作用,同时也与其他住房模式不同,需要政府和居民一同承担管理与维护的责任。